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劉純妤 法律研究員
日本內閣於2021年2月5日通過產業競爭力強化法修正案(下稱本法),並於同年6月經國會通過。日本這次修法的目的,是為因應COVID-19所帶來影響與「新日常」(新たな日常,意指日本與各國因應COVID-19疫情影響,調整並重新建構生活、工作等基本社會活動方式的框架,追求安心、安全生活的同時擴大經濟活動),推動企業的長期化改革。對此,本法修正視為後COVID-19時代首要目標者,具體包含綠色社會(グリーン社)、數位化(デジタル化)、以新日常為前提進行產業轉型等。 基此,此次本法的修正重點如下:
邁向綠色社會
企業提出與實現「碳中和」(カーボンニュートラル)相關的計畫,經主管機關認可後,該企業導入具零碳排(炭素化)效果產品的生產設備或生產程序、或對其進行投資,最多可免除10%的稅額,或得在提列折舊費用時,最高額外計提導入價格50%的特別折舊(特別償却)費用;企業為減少碳排放而向金融機構融資,如其能達成所設定的計畫期中目標,最多可獲0.2%的利息補助。
因應數位化
企業如提出全公司的數位化商業模型改革計畫,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該企業針對應用雲端技術所進行投資,最多可免除5%稅額、或額外提列30%的特別折舊費用。
企業改制以適應新日常
企業如提出應對新日常的事業再建構計畫,獲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其事業類型之數位化指針(由主管機關擬定頒布)的要求,該企業於2020年與2021年度的經營赤字,直至轉為獲益之前(最長為5年),其應課稅所得的免除額最高提升為100%。
允許上市公司舉行純虛擬(バーチャルオンリー)形式的股東會
創設公司法(社法)以外的特別法規定,允許上市公司得例外以線上、無法明確定義召開地點的形式,舉行股東大會。
支援新創事業
創設民間對於大型新創事業融資的債務保證制度,同時放寬國內證券投資基金對海外新創事業投資的50%上限規定。
企業再生(事業再生)措施彈性化
因應COVID-19疫情對業界造成的打擊,原企業再生須透過訴外紛爭解決機制進行者,該個案得在五分之三的債權人同意減免金融債權額時,轉由法定的簡易再生程序辦理,加速企業提出的再生計畫獲得認可。
將監理沙盒(規制のサンドボックス)轉型為常態型制度
監理沙盒制度的原主管法規,為生產性提升特別措施法(生產性向上特別措置法)。該制度要旨為企業得向主管機關提出計畫申請,針對個別議題或領域進行法規豁免的創新實驗;企業執行上述計畫所獲得的報告或資料,應提供予主管機關,作為檢討修訂相關法規的參考。該法因明定自施行日起三年內廢止的落日條款,於2021年6月廢止。因此,本次產業競爭力強化法修正時,配合納入監理沙盒制度的相關條文,而實質將其改為永久性實施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