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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ITE Home / 有關日本制定「漁獲證明制度」法規相關報導
有關日本制定「漁獲證明制度」法規相關報導
TSITE Publish date:2020-10-21
TSITE Published by: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1. 依據日本港新聞本(2020)年10月19日報導辦理。
  2. 為杜絕非法漁獲物的流通,日本政府極可能於今年秋季臨時國會中提出「特定水產動植物等國內流通合適化相關條例草案(暫稱)」。針對易被非法捕獲魚類,要求水產貿易商於交易時提出生產記錄,以證明其合法性。水產廳於10月14日向自民黨水產部會及水產總合調查會聯合幹部會中說明,並獲得相關議員及團體的普遍認同。
  3. 本制度草案原型由水產廳轄下專家研究小組於6月彙整,分為國產品及進口品,由政府指定容易被非法捕撈的魚類,防止非法物進入流通體系。
  4. 在國產品方面,由日本政府指定可能被非法及過度捕撈的魚類。捕撈該魚類時,漁民及漁協必須向農水省或地方政府提出申請,以證明基於漁業法進行合法的漁撈作業。政府認可後分別將許可申請的編號通知合法的漁民及漁協。而交易該魚類的水產貿易商需有記錄:(1)魚種名、(2)重量或數量、(3)交易、廢棄處理或損失的年月日、(4)交易對象的名稱(5)漁獲編號(申請編號與出貨日期相結合的編號)。
  5. 出口該魚類的貿易商必須另外取得政府發行的合法捕撈與可流通證明書,於通關出口時,必須添附於出口文件。國產品的指定魚類極可能是鮑魚及海參。
  6. 在進口品方面,由農水省指定非法、未報告、不受規範(IUU)漁業漁獲關連性較強的魚種。該魚種的商材及其為主原料的加工品,於進口時要求貿易商於通關時提出證明文件。依現況之進口證明文件內容預設是由漁船船旗國核發之(1)漁船名稱與登錄編號、(2)漁獲水域、(3)魚種、(4)重量、(5)漁獲日期等。
  7. 此外,未提出證明書而進口之指定魚類時,處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及100萬日元以下的罰款,其他如虛偽申報亦課予罰款。但將於合理且被認為必要的範圍內採行過渡措施。實施日期為法律頒布後兩年內。

備註:經濟部駐外單位為利業者即時掌握商情,廣泛蒐集相關資訊供業者參考。國際貿易局無從查證所有訊息均屬完整、正確,讀者如需運用,應自行確認資訊之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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