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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經濟調查協議會第2 次委員會,探討水產養殖場的有效利用及對漁協的行政指導
日本經濟調查協議會第2 次委員會,探討水產養殖場的有效利用及對漁協的行政指導
TSITE Publish date:
2021-07-27
TSITE Published by: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依據日刊港都新聞本(2021)年7月21日報導辦理。
日本經濟調查協議會(日經調)第3次水產改革委員會(小松正之委員長)於本年7月 16 日召開的第2次委員會,相繼提出有效利用養殖場等,以及要求政府加強對漁業協同組合(漁協)的指導。與會代表指稱對漁協制度行政指導不足,另認為政府應加強對漁協指導,非以漁協相關者為中心的漁業調整委員會,而是與第三方委員會討論如何利用海面等,認為:「應廣泛聽取利害關係人意見」。。
曾任山口縣水產振興課長的有薗真琴(水產分析員)當天發表演講,評價去年12月施行的修正漁業法應廢除養殖漁業權的優先順位,指出過去漁業權優先給漁協,因此有意參與遊樂休閒漁場等的民間養殖業者,須依漁協意向而被排除在外的案例。另2次大戰前明治漁業法制定時,產生靠漁業權借給他人賺取不勞所得的「不出海漁師」,戰後仍有從事捕魚者過多問題,為能以民主方式解決該等問題,須用已定權利優先順位做排解;另認為戰後當時問題已解決,目前漁業者數量減少反成問題,優先順位的必要性已減弱。
有薗先生認為,即使目前法律修訂後,應正視漁協仍擁有幾乎所有的漁業權問題;即使在新海域設置漁業權或有效利用現有小塊遊樂休閒漁場,極可能因漁協反對而挫敗。根據修訂後漁業法,各都道府縣政府(縣政府)授予漁業權對象所訂標準,擔心所謂的「適當及有效」與「最有利於當地漁業發展」等模糊概念;「制定和公佈客觀性審查標準並適當地運用,修訂後法律實質上,縣政府不批准新漁場時,農林水產大臣可建議進行必要修正,這才是國家應該做的事。」
有關漁協強力發聲之漁業權制度,有關提案表示:「封閉無法因應當前社會經濟,不久將來有必要廢除,並改為由國家和縣政府管理的許可漁業。且非由漁業調整委員會,而是由廣泛利益關係人參與的第三方外部組織,建立海面多元利用體制」。且有關野生水產品,被認為:「因視為無主物,民法上偷捕漁獲物也是偷捕者的所有權,因此定位為非無主物屬全民共同財產」,要求水產政策應向全民開放。
其他委員表示:「很多漁業現場的人都不了解修法內容,運用也沒變化(即使執行後),養殖許可證事實尚未獲漁協同意,幾乎無法獲得。基本上漁協無法期待金錢收入則反對,在漁協總會全會一致原則都是調整人際關係,反對的理由合理性不足,有必要明確縣府行政權對漁協進行指導,因此定義海洋資源為全民共有不可欠缺」。另指稱「雖非漁協權利,未來新開發漁場時,近海養殖也被認為須漁協同意之可能性高,此將阻礙養殖發展,水產廳不應放任漁業權予縣政府,應提出漁協不同意時的指導方針」等。
按我現行漁業法漁業權制度係仿效舊日本漁業法,對漁會及現有經營者似較有利,不利企業參與新型投資,為使產業永續發展,似應思考制度性變革。
備註:經濟部駐外單位為利業者即時掌握商情,廣泛蒐集相關資訊供業者參考。國際貿易局無從查證所有訊息均屬完整、正確,讀者如需運用,應自行確認資訊之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