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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ITE Home / 日本水產廳尚未決定將日本鰻苗列入法律規範對象,尚無法化解鰻苗採捕及入池量報告之差異
日本水產廳尚未決定將日本鰻苗列入法律規範對象,尚無法化解鰻苗採捕及入池量報告之差異
TSITE Publish date:2021-06-10
TSITE Published by: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1. 依據日刊港都新聞本(2021)年6月9日報導辦理。
  2. 依日本特定水產動植物等國內流通適當化等相關法律(水產流通適當化法),強制課以交易履歷之傳遞·記錄義務,國產魚最可能成為對象種為海參、鮑魚2種等,並列舉日本鰻稚魚(鰻苗或鰻線),但日本水產廳至少在明年12月前,並未預定將鰻苗納入。
  3. 目前被指稱採捕數量及入池數量報告有差異,流通不透明,水產廳分析採捕者可透過指定出貨商以外的業者,高價販賣的案例很多;主要係都道府縣不符實際狀況的規則,造成販售價格設定比市場價格低廉等,因此首要目標應先修正各都道府縣的執行內規。
  4. 目前日本水產廳召開檢討會討論該法執行,預定本年12月訂定對象魚種等並公布中央行政命令,全力周知於明年12月實施,在檢討會上包含鰻線也被認為應納為對象魚種。依日本水產廳增殖推進部栽培漁業課資料,鰻苗於2023年12月依都道府縣漁業調整規則,由特別採捕許可制階段式轉成知事許可制漁業,特別採捕僅承認研究或縣內養鰻業者用之採捕方式,轉為知事許可制漁業則撤除僅於縣內流通之限制。
  5. 而目前課題是鰻苗採捕報告數量,被認為與入池報告數量扣除進口數量之間有差異,分析是受許可採捕者未能提交報告,並有案例是以較高價格販售給縣內指定以外出貨商,因都道府縣設定出貨商的販賣價格,遭批部分都道府縣造成販售價格比市場價格還低是主要原因。且不管都道府縣預期鰻苗是否穩定採捕,也有設定採捕上限遠低於必要的入池量,水產廳依據實際狀態,促請都道府縣檢討修正許可條件內容等執行規定。
  6. 有關是否將鰻苗納為該法之對象魚種,水產廳栽培漁業課吉川千景課長補佐接受新聞採訪,強調:「部分都道府縣未能正確報告是規則問題,成為法律對象但規則不變也無法正確報告,最先修正未能守護採捕者的都道府縣的規則,消除未能正確報告的採捕者,把盜捕者優先找出來」,並回答稱:「為履行完全移轉為知事許可制漁業,是否成為法律規範對象種須視今後2-3年長期實際執行狀態而定。」法律規範對象之判斷因素,除「是否威脅適當流通,重點是業者可執行以及能因應」外,倘未來轉換為許可制漁業,流通可透明化,也有可能納入鰻苗成為對象。
  7. 按日本鰻魚、鰻苗捕撈及鰻魚養殖存在許多利益糾葛,水產廳對鰻苗納入「水產流通適當化法」規範仍有所保留。但我國鰻苗以不正常管道經由香港轉入日本進行養殖,短期內日本尚無法以流通不透明作為管制手段,但基於掌握資訊兼顧資源管理,我國似應考慮開放鰻苗出口,俾透過通關資料以獲取較為翔實資訊。

備註:經濟部駐外單位為利業者即時掌握商情,廣泛蒐集相關資訊供業者參考。國際貿易局無從查證所有訊息均屬完整、正確,讀者如需運用,應自行確認資訊之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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